【時事熱點】
近日,據媒體報道,鎮(zhèn)江某公司會計王某迷上網絡直播,為了在打賞女主播時“拔得頭籌”,月薪只有2000元的王某,不斷利用公司財務上的漏洞,從幾萬到大幾百萬,一年多時間里挪用公款930萬,全都用來打賞女主播。
王某最終因職務侵占罪獲刑7年,并責令退返所有錢款。王某表示不提起上訴。在法院宣判后,幾名涉事的女主播迫于輿論壓力也曾表示,將視情況退還打賞的費用。
隨著網絡發(fā)展速度的增快,網絡直播這個新興行業(yè)正在飛速發(fā)展,網絡女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利益矛盾愈演愈烈,那么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又是什么關系呢?
下面我們就一則案例進行分析解答。
【事件回放】
2016年1月,李某與某娛樂文化有限公司簽訂《直播主播獨家合作協(xié)議》。由該公司安排其在某直播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擔任主播,雙方約定合作期限為3年。之外,協(xié)議還對李某在此期限之間的直播天數(shù)、直播時長及直播報酬進行了約定。
次月,當李某拿到該娛樂文化公司為其支付的報酬時,發(fā)現(xiàn)公司未幫她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李某對此感到不滿,認為自己和公司是勞動關系公司理應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然而,公司卻以其非公司員工為由拒絕了李某的要求。隨后,李某要求娛樂文化公司與其補簽《勞動合同》,同樣遭到公司拒絕。
2016年3月,李某退出該娛樂文化公司,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與娛樂文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那么,李某與娛樂文化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直播平臺和網絡主播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直播平臺與網絡主播簽訂了勞動合同,主播為該平臺服務,平臺則向其支付一定勞動報酬,這種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
如果直播平臺與網絡主播簽署的是合作協(xié)議,且協(xié)議不具有勞動合同主要特征,或者口頭達成松散型的協(xié)議,雙方約定分成比例,則要看其實際履行協(xié)議的方式即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四項標準:
1、勞動者受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3、勞動者從事的工作為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
4、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
由于網絡游戲主播行業(yè)的特殊性,娛樂文化公司因管理需要對李某權利義務進行限制的約定符合行業(yè)慣例,不能就此認定娛樂文化公司對李某實施了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
李某雖有直播時長的約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時間和地點,其勞動力并不受娛樂文化公司的控制,雙方之間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要件。故李某與娛樂文化公司之間的關系應屬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作關系。
【溫馨提示】
本案是一起因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公司間就確認勞動關系引起的爭議。
實踐中,直播平臺和網絡主播的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簽約模式,即直播平臺與網絡主播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主播為該平臺服務,接受平臺的管理,平臺則向其支付勞動報酬。那么這種關系便屬于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第二種是合伙分成模式,直播平臺與網絡主播簽署,或者口頭達成松散型的協(xié)議,雙方約定分成比例。網絡主播的“自由度”(即興發(fā)揮)和“打賞收益”(小費)特性,其與直播平臺之間只能是民事上的契約關系。這種模式不應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而應依《合同法》處理。
實際上,隨著互聯(lián)網經濟的發(fā)展,出現(xiàn)了很多共享經濟平臺與平臺上注冊的服務提供者,他們之間可能只是類似于居間或承攬、服務、合作關系等,這些新行業(yè)、新崗位也會存在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我們需要把握兩點原則,通過人身從屬性與雙方合意兩方面判斷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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