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階段,存在一部分企業(yè)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認勞動關系,那么不簽訂勞動合同能否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王某于2016年9月入職某企業(yè),但是勞資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17年11月3日,王某駕車給客戶送貨,在卸貨時貨物塌落被砸傷。王某要求工傷待遇,單位否認王某是其職工。由于缺乏勞動關系的證據,王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未被勞動部門接受。無奈之下,王某提起勞動仲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過程中,其提供了如下證據:
1、送貨單二張,上面蓋有“企業(yè)業(yè)務專用章。
2、出入證,工作單位為該企業(yè)。
3、證人證言,證明王某在該企業(yè)從事駕駛員工作。
4、銀行工資發(fā)放記錄。
【仲裁判決】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 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據王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據此,支持王某的仲裁!
【溫馨提示】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那么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 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 ‘報名表’ 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在此也提醒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如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涉及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綜述, 員工與單位產生勞動爭議需要確定勞動關系只需要簡單的舉證即可,用人單位想要以不簽勞動合同來逃避勞動責任,不僅很難實現(xiàn),還會面臨未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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