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確立雙方勞動關(guān)系的協(xié)議,勞動合同須由勞動者本人親自簽訂。但在實際中可能會存在勞動合同不是本人親自簽訂的情況,那么勞動合同由他人代簽,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雙倍工資?
下面我們一起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宋某自2007年1月2日到某物流公司從事業(yè)務(wù)員工作,月工資為5000元,同年8月,宋某以工作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30000元。
公司在庭審時辯稱,其曾打電話通知宋某訂立勞動合同,宋某因有事外出,讓同事高某代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故雙方已訂立了勞動合同。證人高某出庭作證,稱宋某因有事外出,讓其代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宋某否認曾委托高某為其代簽勞動合同。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宋某委托高某代簽勞動合同。
【仲裁裁決】
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公司主張宋某委托高某代簽勞動合同,但宋某對此予以否認,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宋某委托高某代簽勞動合同,故對公司的辯稱主張不予采信,支持宋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
【溫馨提示】
在實務(wù)中,如果勞動合同非勞動者本人簽署,即使當時是經(jīng)職工同意后代簽的勞動合同,一旦職工對此不予認可,用人單位就要提供證據(jù)證明勞動者委托他人代簽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則會被認定為勞動合同無效。在此情況下,若雙方發(fā)生糾紛,用人單位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如本案中,宋某對高某的代簽行為并不認可,公司即不能證明高某的代簽行為是基于宋某的委托授權(quán),不能代表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高某的代簽勞動合同行為無效,不能認定宋某與該物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何保障勞動合同確為勞動者本人簽署
(1)用人單位要認識到勞動合同簽署的重要性
一份勞動合同既能保護勞動者的權(quán)利也能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的契約,是雙方行為的準則之一。若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法律規(guī)定的雙倍工資及簽署無固定勞動合同的責任將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在提高認識的基礎(chǔ)上工作要細致
用人單位應(yīng)當要求勞動者在具體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在勞動合同上簽字,避免出現(xiàn)代簽的情況,也可以在勞動者領(lǐng)取勞動合同時簽字備案,同時聲明其將交回的勞動合同文本上的簽字確實本人所簽署。
(3)用人單位應(yīng)當加強勞動合同的管理
如果用人單位確實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且雙方各執(zhí)一份,但在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的過程中,勞動者借走了用人單位留存的勞動合同,恰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了勞動爭議,那么公司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因此,用人單位為避免該損失的產(chǎn)生,應(yīng)當加強勞動合同的管理。
總之,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切不可忽視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只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管理,才能減少糾紛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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