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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系列解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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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宇來源:指尖HR網(wǎng)址:http://docbradyftc.com

社會保險法,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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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為規(guī)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后簡稱《社會保險法》,自本法公布后,由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法條的理解不透徹,爭議案件大幅增長,法律風險無處不在,遇到社保問題時,應如何解決?


  從今天起,小編定時為大家推出《社會保險法》條文解讀。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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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系列解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jiān)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社保


解 讀


一、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1、權利:免費向社保經(jīng)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要求社保經(jīng)辦機構提供社保咨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繳費義務,登記義務;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勞動者本人。


二、個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職人員監(jiān)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免費向社保經(jīng)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保經(jīng)辦機構提供社保咨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繳費義務;登記義務,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向社保經(jīng)辦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失業(yè)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


綜上所述,本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知情權,個人有權查詢權益記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配合。而個人有權監(jiān)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也是間接保證社會保險的征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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